
日前,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布2025年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例汇编(第四期)证配所,其中,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罚款30000元。这是清城区首例对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的行政处罚案件。
2025年7月11日,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清城区石角镇某路段时,发现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雇佣人员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889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车牌号码为粤RL9XX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石块等),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的行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2立方米,准备运输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清产业园某路段倾倒。
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石块等)12立方米”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裁量档次。当事人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石块等)12立方米”的违法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拟对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此,当事人对处罚金额有异议,并提出申辩。
经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复核,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并已将案涉建筑垃圾运输至清远市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处罚金额过高意见予以采纳,具体情况如下:1.对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从轻处罚,即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对当事人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的行为减轻处罚,即罚款20000元。以上两项合并共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缴清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该案已完结。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证配所,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醒,有跨市转移(接收)需求的排放(消纳)单位,应按要求在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公布供需信息,通过该平台办理业务,并完成跨区域处置登记,实施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为图便利而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市民群众应自觉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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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证配所,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违法情节和后果一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或者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将市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清远城市管理
编辑:郭晓琼
校对:杜燕
编审: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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